问题 | 公司职员患有羊癫疯病症,如果他在上班工作期间发作造成意外或是伤亡请问公司需要负责任吗?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果劳动者在公司上班时生病,属于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有责任;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生病的,公司不负责任。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因此,公司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公司上班时生病,如果属于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有责任;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生病的,公司不负责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公司是否需要负责职员羊癫疯发作造成意外或伤亡?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雇主有责任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患羊癫疯等疾病。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职工羊癫疯发作造成意外或伤亡,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职工患羊癫疯等疾病,则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采取措施,致使职工患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需要负责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患羊癫疯等疾病。如果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导致职工羊癫疯发作造成意外或伤亡,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生病属于职业病,公司有责任;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生病,公司不负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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