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有执行权的法院可以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吗 |
释义 | 具有执行权的法院不可以移交其他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3、强制执行与说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5、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能有哪些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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