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房屋要哪些程序 |
释义 | 房屋拆迁程序规定: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提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以下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催告后进行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迹象。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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