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司法强制拆迁提交的材料:①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拆迁公告;③拆迁许可证;④拆迁项目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批文;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文本;⑥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过渡用房的基本情况。(2)、受理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经办人员签署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若局领导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局领导同意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制作申请文书,证据随同申请文书一并提交法院;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二十日内制作强制拆迁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行;配合法院送达裁定文书,执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文书归档。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