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减刑手续怎样 |
释义 | 减刑的程序怎么样,法律有具体的规定。首先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其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再次,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便于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最后,是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以上就是减刑的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再讲一下减刑建议是如何作出的。对有期徒刑的减刑,监狱里实行“三级和议”制。三级是指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首先由服刑人员所在分监区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经过分监区所有民警合议后上报监区,其次由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合议,通过的,上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各项材料符合法律后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最后,报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减刑程序的启动由分监区负责,因此说分监区是很关键的。需要注意的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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