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须要对投资经营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征收盘算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征收方式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 3、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附件: 国税函[2001]84号200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处所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划定 的告诉》(财税[2000]91号深圳发票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跟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治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履行口径明白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音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体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式进行:汇总其投资创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断定实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依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辨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征税额=应纳税额x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独自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名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本钱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肯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施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容许继承弥补的问题 履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纳税方法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填补完的局部,不得再持续补充。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介入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职员投资兴办或参加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获得的出产经营所得,合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前提的,经自己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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