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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的实际客观危险论
释义
    这一观点是:对“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应当根据抢夺时的机动车辆行驶的速度、被害人所处的位置、财物与人身的依附程度、当时的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看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客观上具有危险性的,不论已经或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相反,行为客观上不具有危险性,不论已经或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不应定抢劫罪,均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上述三种观点,无非是围绕行为的暴力特征、危害性展开阐述。即使在高法颁布《解释》后,由于客观上“飞车抢夺”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解释》的理解不一致,特别是对“飞车抢夺”案件中行为人有对被害人强行拖拽后抢走财物情节的,具体案件仍存在定性分歧。
    根据办案实践总结,笔者的理解是:
    1、从《解释》的文件名、及内容理解,《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已经能准确定性为抢夺罪的“飞车抢夺”案件,“飞车抢夺”行为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2、《解释》中的规定,只是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理解不同,实践中存在争议不止的状况,也属正常。要彻底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财物的行为,相关因素较多,如:环境、对象、结果,是相当复杂的问题,一概的定抢劫罪或抢夺罪不合适。正确的认定是应当根据各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抢劫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定抢劫罪的就定抢劫罪,该定抢夺罪的就定抢夺罪。
    “飞车抢夺”犯罪是当前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利的打击此类犯罪,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是减少犯罪率、确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笔者根据实践总结,有如下拙见:
    一、宏观上,紧密结合该类犯罪特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各级党委要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飞车抢夺”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部署公、检、法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专项斗争,带动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防抢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威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
    (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分工、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此类多发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微观上,做到人防、物防、技防。
    (一)人防措施:
    1、女性夜晚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如非独行不可,在偏避的地段要密切注意自身周围的环境特点,提高警惕;
    2、步行时,女性的皮包能斜背的不要单肩背,男性的手提包注意不要夹在腋窝下,尽量用手提住;骑自行车时,如包放在车筐里,包带要在车把上多绕几圈。
    3、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不要放在包里,如遇抢夺后,不要慌张,能记住车牌号的一定记住,立即就近乘出租车或“摩的”追赶作案者,同时用手机向“110”报警,途中不断与“110”指挥中心联系,说明作案者的特征,所骑车型、颜色、有无车牌,逃跑方向、路线。如无法追赶,切记及时报警,以利追捕、破案。
    (二)物防措施:
    1、各级政府、各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者要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城市的各项环境设施,如:城市的夜光工程、路灯管理。不留防范死角,使得犯罪分子无机可趁。
    2、规划住宅小区,要综合考虑治安问题,舍得投资防火、盗、抢的安全设备。建好小区后,物业管理形成严格的安全制度,如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要加强控制、检查。
    (三)技防措施:
    1、各地公安机关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经费保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建立一整套的快速反应体系,接到报警迅速出击,加大案件的侦破率。
    2、加强治安联防队的巡逻,做到各条街道、小区、商业网点相互呼应,重点地段经常设卡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飞车抢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不法分子一般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结伙作案,侵害标的以金耳环、金项链、手提袋、手机、现金等为主要目标,针对街上行走的女性或老人。
    一、抢夺罪和抢劫罪怎么区分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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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