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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局社会调查缓刑
释义
    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程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居住社区影响,包括居所、家庭、社会关系、表现、犯罪后果、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等,并提交评估意见给委托机关。调查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调查机关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所。
    拓展延伸
    缓刑社会适应性评估与矫正方案
    《缓刑社会适应性评估与矫正方案》是针对缓刑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执行缓刑期间,司法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和评估,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结果将为制定矫正方案提供重要依据。矫正方案包括针对个体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会支持等措施,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评估与矫正方案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员的紧密合作。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系统的矫正方案,缓刑犯罪分子可以有机会改过自新,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各个司法机关的合作与支持。调查评估是确保社区矫正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等进行全面了解,为制定矫正方案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缓刑社会适应性评估与矫正方案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员的紧密合作。通过科学评估和系统矫正方案,我们相信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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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