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抢夺罪案例分析? |
释义 | 关于抢夺罪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家一些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5日下午5时许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水围村人人乐百货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身后一把扯断其佩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逃窜。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逃跑途中被保安员抓获涉案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3260元)因被李某某丢弃未能缴回。 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鉴于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犯抢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系初犯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涉案项链发票等其他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原审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仲凯审判员王育平审判员袁劲秋二00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王媛媛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当事人抢夺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李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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