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案子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
释义 | 刑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都会被退回补充侦查: (一)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不正确; (二)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侦查活动不合法。 一、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吗?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也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二、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定可以撤案吗?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不一定可以撤案,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定条件是: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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