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选定包括什么 |
释义 |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鉴于以上原因,不论国内国外均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随着破产制度的设立应运而生。破产管理人即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相关主体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该机构在法律上具有职责法定、地位中立、存续临时等特性,因此每个破产案件受理时的管理人都是不确定的,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及程序进行选定。 而如何进行选择及确定,又是一个关乎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制度做简要梳理。 一、管理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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