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非上市公司中,哪些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主要包括一般限制及特殊职业身份限制,具体如下:一般限制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风险提示:职业身份限制情形1、国家公务员(1)国家公务员在职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国家公务员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2、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法律进行管理。因此,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有关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规定执行,该有关人员在职期间以及离职、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3、党员领导干部4、国有企业领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5、高校相关人员6、银行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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