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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推定的八种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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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