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老板雇员骨折,如何赔偿?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资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职务身份证明、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多种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劳动关系争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牌”、“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结语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包括工资记录、社会保险费记录、职务职位身份证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并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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