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齐齐哈尔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齐齐哈尔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齐齐哈尔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办理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所有权证书; 6、安全符合证明材料。 三、齐齐哈尔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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