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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及其在现代物流中的意义
释义
    多式联运合同的主旨是明确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角色,其可以充当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也可以同时充当实际承运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合同,负责全程运送,并将运送任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托运人或旅客只与多式联运承运人有直接关系,多式联运承运人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和承担责任。若出现迟延或损害,多式联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则根据双方的合同而定。
    法律分析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既可以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亦可以为缔约承运人兼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联运合同之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是没有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仅负本条组织运送之义务。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多式联运合同运输的人;多式联运运营人若负责履行时,则为实际承运人,这时其往往为第一承运人,即担任第一阶段运送义务之人。
    依本条规定之精神,首先由多式联运运营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送合同,承担全程运送,而实际上多式联运承运人于承揽运送任务后再将运送义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多式联运承运人直接发生关系。因此多式联运承包人处于一般运送合同承运人的地位,其享有承运人的全部权利,向托运人或旅客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在各实际运送人的运送中造成迟延或给货物或给旅客造成损害时,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实际承运人间的关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合同而定。
    拓展延伸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及职责是什么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责协调和组织不同运输方式的整合,以实现高效、安全和经济的货物运输。他们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制定多式联运方案,选择最佳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协调各个环节的运输商和服务提供商,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和突发情况,及时解决并保障货物安全;监督运输过程中的操作和执行,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合同要求;提供物流咨询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和职责是为了优化货物运输流程,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结语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既可以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亦可以为缔约承运人兼实际承运人。根据相关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任务时,对于迟延或造成损害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责是协调和组织不同运输方式的整合,以实现高效、安全和经济的货物运输。他们的角色是为了优化货物运输流程,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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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