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婚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才是共同所有,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但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只有部分共有。 法律分析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包括收入和各种福利、补贴等;2. 生产和经营的收益,包括夫妻双方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夫妻双方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取的财产。对于继承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获得,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 双方实际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 双方实际或应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 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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