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府信息公开办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其中,公开原则要求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公开原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范围性,与信息公开的范围性限制是一致的。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开方式是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法律分析 市府信息公开办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在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却大致相同。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等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便民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由于“权力自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3]和自然的扩张性,所以要对权力的运用予以公开,以便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始终,它要求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公开原则有益于指导实际工作: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需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既然,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政府就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对于公民想获取而政府还没有公开的信息,只要法律允许,就要满足公民的意愿,而无需了解公民的使用目的,因为,如何使用,为何使用,这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机构无权干涉。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因为政府信息是社会资源,所以要公开,但是,很多政府信息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或者法人、公民个人的隐私,这就需要对公开加以限制。因而,公开原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范围性,这与信息公开的范围性限制是一致的。那么,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公开原则的范围就变得十分的重要了,在此方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应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开方式是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比如,通过建立政府机构上网工程、建立电子政府系统等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只要能够有益于公开,各种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这是实现公开原则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开、平等、权力等都是政府公开的原则,政府需要力求打造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使得大多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公民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监督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旦发现异常,就可以举报。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开原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公开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增强公民的监督力。 其次,有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及时、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政府更好地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政府的公正、公平、公开运作。 再次,有利于促进公民的参与权。公开原则让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参与政府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 最后,有利于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公开原则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对政府的工作有更准确的判断,从而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同,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公开原则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透明度、参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等内容。其中,公开原则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遵循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同时,公开原则也具有一定的范围性,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开方式是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的知情权,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更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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