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余额抵押的主要情形 |
释义 | 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 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再次抵押。 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 即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权人再次抵押。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余额抵押。 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余额部分进行再抵押 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者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这部分可以进行再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重复抵押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重复抵押,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二、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什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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