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好办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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