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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可以参加招投标吗
释义
    总承包人公司可以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投标吗
    总承包人不能参加暂估价项目的投标,只能作为总承包人管理单位管理总承包项目。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根据该条规定,达到招标规模、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该暂估价项目不能由总承包人直接承建,总承包人也不能投标暂估价项目。
    风险提示:通过招标竞争程序选择暂估价项目的承包人时,应在招标文件的专业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批准,总承包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或者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联合进行招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也须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若允许总承包人投标无疑会出现总承包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
    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可以参加投标吗
    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项目的代建人可以参加投标吗
    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可以参加投标吗
    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公司主要股东股权被冻结,可以参加投标活动吗?
    法律分析: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有两种最重要的原因,一是大股东替他人提供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股权被冻结,以致最终被拍卖、强行扣划等。二是大股东为融资需要而将股权质押,但终因经营陷入困境、发生财务危机到期还不上贷款而引发债务纠纷,进而被诉至法院,导致股权被冻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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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