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程序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相关事宜 (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六)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