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被专案组带走了说明情况严重。专案组的形成说明案件已经上升到了专案专办的高度,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专门办理的案件。不论证据的确凿与否,办案部门的办案期限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是相关的,就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些措施一旦采取,则在刑事诉讼法里面都明文规定了办案的期限。反之,如果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则调查工作可以持续开展,也正所谓有的案件一挂就是多少年。形成了专案,一般而言撤案的可能性极小。除非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