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登记”与“交付”问题是机动车善意取得制度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只要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换言之,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必要。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阻断,受让人成立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