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九小场所国家标准 |
释义 |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上商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饭店; (三)住宿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旅馆; (四)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总建筑面积且每层建筑面积均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五)医疗场所:住院床位数50张以下的医院、诊所; (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非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七)宗教场所:基督教教堂,佛教寺院,伊斯兰教清真寺;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车间; (九)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 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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