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方如何要求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如果是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则需要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则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精神赔偿,但是协议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的除外。 一、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一)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二)婚姻当事人一方有特定的过错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三)夫妻离婚是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的。(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不同而变化。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期限是多久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到法院判决离婚前都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期限。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只能在提起离婚时一并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何申请补偿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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