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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遗嘱时遗嘱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再指定继承人。
    法律分析
    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是指遗嘱人对其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置意愿。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拓展延伸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目的是确保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给遗嘱人的继承人。
    遗嘱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遗嘱人生前财产清单:遗嘱人需要列出自己生前所有的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2. 遗嘱人意愿:遗嘱人需要明确表达自己对于遗产的处理意愿,例如是否希望将遗产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是否希望将遗产用于慈善等公益事业。
    3. 遗嘱人死亡日期:遗嘱人需要指定自己去世的具体日期,以确保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能够及时处理。
    4. 遗嘱执行人:遗嘱人需要指定自己信任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以确保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给继承人。
    5. 遗嘱的有效期限:遗嘱人需要明确遗嘱的有效期限,即遗嘱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上几个方面,以确保遗产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给继承人。
    结语
    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再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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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