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无因管理可以请求支付报酬么 |
| 释义 |
可以。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利利情况下,不当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在主观上往往处于一种不知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轻信是正当利益的状态之中,即不当得利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或只有过失;受害一方则往往存在过失。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人因为是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无因管理人尽到管理义务,且因为管理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的话,是可以要求报酬的。索要的报酬是合法合理的,法院也是会作出支持的。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支付,但是不能索取报酬的;至于受伤的医药费,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事务受益人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无因管理是指事先没有进行任何约定,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管理人必须是有为了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人是有义务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的。但是无因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被管理人造成伤害的,管理人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被管理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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