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谁来负责 |
释义 |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根据车损险的规定,对于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等造成的车辆损失,车损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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