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工资 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 =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 加班 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劳动 者在规定的综合计算周期内,为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所耗费 的总时数,实际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数以外工作的部分,也即指 某一具体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不是指某一具 体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