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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变更业务所需资料清单
释义
    在武汉更改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需要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新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证书或证明。单位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变更卫生许可范围需要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以及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和控制措施说明。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没有改变需要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变更卫生许可地
    法律分析
    武汉更改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1. 填写《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 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① 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 如果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 如果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以及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④ 如果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变更卫生许可地点需按新证办理手续;
    ⑤ 如果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身份证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因此,在申请武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清单。根据清单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除了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明等常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与饮用水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如水源保护协议、水质检测报告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在提交材料清单时,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武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清单,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以满足法定条件,获得行政许可。
    结语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还需要提供新的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果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果变更卫生许可范围,需要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以及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和控制措施说明。如果单位地址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此外,还需要提交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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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5: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