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讯问与审讯的方法和效果 |
释义 | 询问和讯问的区别在于对象和自愿程度:询问主要针对证人,自愿作证,无强制措施;讯问则针对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涉及切身利益,可能存在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询问和讯问的主要区别是: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拓展延伸 讯问与审讯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效果 讯问与审讯是司法系统中重要的程序,其法律规范和实践效果对确保公正和保护被告权益至关重要。法律规范是指在讯问和审讯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旨在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实践效果则指这些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影响和结果。合理的法律规范能够确保讯问和审讯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同时,有效的实践效果能够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效果是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结语 询问和讯问在司法系统中具有不同的对象和性质,对于确保公正和保护被告权益至关重要。合理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实践效果能够确保讯问和审讯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效果是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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