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什么? |
释义 |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公益性岗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 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 3、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当月工作时间缺勤的,当月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月工资-(月工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2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3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4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月工资÷20.92×300%。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92×300%。5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人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6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尽可能的走向市场就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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