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一般四十五内开庭。 仲裁流程: 1、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 2、一方当事人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协议; 3、仲裁委受理仲裁; 4、确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 5、根据通知的时间,参加仲裁。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