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区停车费标准开发商拥有自主定价权,但是业主共有部分除外。 首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对于开发商拥有所有权的地下车位以及未包含在总建筑面积内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地下车库,开发商确实拥有自主定价权。 其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规划出的一块地用于临时停放进入小区的车辆的地面停车位的停车费的制定和调整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议或者和业主协商,超过半数业主同意才可以。 一、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下列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二、开发商有权将车库卖给自己的人或单位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该小区的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共有。小区车位,只有在满足业主所需车位后且有剩余时,开发商才可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区的车位。 但开发商不能通过出售等方式转移车位所有权,只可以通过出租方式给业主之外的人。 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人时,不得影响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