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二、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 四、填制《取保候审决定书》。 五、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