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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外地户口子女入学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入学要求及办理时间和地点。学生需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城镇户口居民中的任意一种条件。办理时间为2019年的5月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分析
    一、成都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
    根据《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入学手续:
    1. 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2.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
    1.需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
    第二类是城镇户口《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
    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
    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拓展延伸
    成都是我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优越的地理位置。随着城市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向成都,享受这里的优质生活和学习环境。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人口,成都政府实行了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2. 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2年;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2年;
    4.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群。
    此外,学校还会对居住证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办理流程等进行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成都政府会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之,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2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将有助于顺利办理入学手续,开始新的学习生活。同时,成都政府也将继续加大对居住证办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相关业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结语
    成都市针对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学生需要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等条件之一。学生还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对于城镇户口持有人,学生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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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