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释义 |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本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而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这种观念早在13、14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中已有萌芽。到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胡伯,作为法则区别说的继承者,提出了礼让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将其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之中。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确定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统一国际私法公约都载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公共秩序是一国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制度,已被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所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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