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都匀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都匀市残疾人联合会是盲人保健按摩的行业管理机关。市公安、劳动、卫生、工商、城市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人格,维护社会公德。 第五条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三)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取得《健康证》; (四)经营场所用具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五)经营场所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未取得《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和残疾人标志作为机构名称。 第九条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实行价格公示,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敲诈勒索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外来人员就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各类证照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工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非盲人借盲人之名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 (三)非盲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招雇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的; (五)涂改、伪造、转让《都匀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 (六)未按规定年审相关证照的; 第十五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市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物价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无证、无照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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