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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山东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山东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二、工伤的鉴别方法
    (一)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二)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1、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2、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3、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4、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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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