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对土地管理的相关程序。其中,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先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再补偿到位后实施收回;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根据需要给予补偿,最后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具体程序包括修改规划、报批规划、实施立项、拆迁许可、补偿安置和拆除收地等步骤。 法律分析 我国对土地的管理非常重视,因为土地是一种相对稀缺且珍贵的资源。我国的政府在收回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对土地使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跟具体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决定后,才能够收回这类土地的使用权。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第一步:修改规划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步:报批规划 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有:城市辖区内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的总体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步:实施立项 市县镇府为实施总体规划还应制定五年近期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本级财政投资能力和上级财政支持政策水平,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条件交给有关单位或公司实施。 第四步:拆迁许可 项目承接单位或项目公司,按照《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有关拆迁程序办理拆迁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步:补偿安置 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城市拆迁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需要迁移的被拆迁企业还应当为其提供迁移场地,因迁移营业损失还应补偿。 有偿“收回”方式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应该由政府返还,其价格标准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因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以体现“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第六步:拆除收地 实施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收回,注销登记。政府再依据新的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原使用人仍然有权参与招拍挂,但必须按照新的土地出让条件使用土地。 这类土地的收回有着严格的规定,相关的政府部门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关的立项,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经过批准后,相关的政府对这类土地的使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后才能够收回这类土地的使用权。 拓展延伸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归给土地使用权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人一定价款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在国家需要重新规划或者调整土地用途时采取,以保证公共利益。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的方式进行。有偿收回的价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区位、用途等因素,以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合理。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体现,也是为了让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承担土地使用责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我国对土地的管理非常重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拆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规划修改、审批、立项、拆迁许可、补偿安置和拆除收地等步骤。政府部门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关的立项,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经过批准后,对土地使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以体现“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