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构成虐待妻子的是什么罪的 |
释义 | 答,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构成虐待妻子的相关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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