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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统计局是否具备对个人账目的审查权?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统计局具有查账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统计局有权利查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局有权利查账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拓展延伸
    统计局的权力范围是否包括对个人财务进行审查?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统计局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对个人财务进行直接审查的权力。统计局的职责主要是收集、分析和发布统计数据,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决策和政策制定。个人财务审查通常是由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然而,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个人财务涉及到与统计数据相关的违法行为,统计局可能会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支持调查和审查工作。总体而言,统计局的职责并不包括直接对个人财务进行审查。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然而,一般情况下,统计局并不具备直接审查个人财务的权力,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和发布统计数据。个人财务审查通常由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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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