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钢八条的内容是:使用固定式龙门钩、定期检查设施、场所设置、紧急排放、装置联锁、报警装置、隔断装置、国家禁止材料。 1、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若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易导致钢包脱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2、定期检查设施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若未定期检查钢铁企业设备设施,易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3、场所设置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若钢水罐发生坠罐倾翻时,易对附近大范围人员造成物体打击、灼烫事故。 4、紧急排放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若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易导致铁水外泄造成爆炸事故。 5、安全联锁装置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若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联锁装置,易导致冷却水入炉,造成爆炸事故。 6、报警装置 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隔断装置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若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易导致煤气泄漏,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8、国家禁止材料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