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加入一般指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加入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双方合意)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3)债务人将债务的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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