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加入两种形式分别如下: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2、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建立连带关系,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