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
释义 | 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有些什么权利: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换规定是怎样的: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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