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申请婚姻无效 |
释义 |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这是穷尽式列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被宣告之日起自始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与义务。财产处理需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子女问题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或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重婚、家暴、恶习、感情不和等情形可准予离婚。无效婚姻申请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被胁迫结婚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无效婚姻自宣告之日起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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