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在交警处理阶段,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在三天内提起复核申请。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 一、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时间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提出异议并在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即应受理。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新规的实施改变了旧规中事故复核的启动条件,旧规中将提起诉讼、批捕、简易认定、道路外发生事故等情况作为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广受当事人诟病,新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满足了各方的期待。 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