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投资是怎样认定的 |
释义 |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 一、投资不实的认定有哪些 投资不实的认定如下: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未转让给公司的,视为虚假出资;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以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视为出资不真实。 二、虚假出资的概念是什么 虚假出资的概念,具体如下: 1、虚假出资一般是指,公司发起人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所有权,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让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2、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股权收购-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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